成立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连带债务人需要同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备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拥有连带债务的主体资格。在连带债务的产生缘由中,有意定缘由和法定缘由两种。在乎定之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拥有设立债的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可以成为连带债务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以订立同自己意识相符的债,但这类债的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标的额也不大。而连带之债是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的债,依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发育水平是没资格设立这种债的。在法定之债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不是连带债务产生是什么原因。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成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但这种债不是连带之债。一同侵权是构成连带债务是什么原因之一,但侵权行为之债主体须拥有民事行为能力。虽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同推行侵权行为,但不构成一同侵权行为之债的主体。因此,缺少民事行为能力者亦不可以成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债务的主体。总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成为连带债务的主体。
2、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备同一目的。连带债务人每一成员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换言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使其债权得以达成。从反面讲,虽然每个债务人都负全部给付的义务,但,只须有一次全部给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事实上,每一个债务人之所以负全部给付义务;与一个债务人的完全给付,债务就归于消灭;就是由于多数债务人因此一同目的而结合,每个债务人的债务都不过是为了达此一同目的的方法。这样来看,不管给付的内容是不是同一,各债务需要拥有一同目的。所以,只须有一个债务人的全部清偿,债权人的目的就可达到,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失去了存在的原因而归于消灭。
此所谓的一同目的指连带债务对债权的确保和满足。各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达到此目的而相互结合,形成连带关系。因此,数个债务人的连带关系是他们债务一同目的的达成形式。因这种连带关系的产生缘由既有法定缘由,又有意定缘由。因此,无论多数债务人对他们的债务是不是意识到,只须他们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就可认定具备一同目的。一般来讲,因意定而产生的连带债务,其债务人一般都能意识到一同目的的存在。但,因法定缘由而产生的连带债务,就未必意识到一同目的的存在。不过,无论其是不是意识到一同目的的存在,只须他们一同目的的实质存在就产生他们之间的连带债务。假如,数个债务人的债务缺少一同目的,那样他们的债务就是数个单一债务或不真的连带债务。
3、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可以成立连带债务。比如,对同一债权人,甲负资金给付义务,乙负特定物给付义务,丙负劳务给付义务,自不可成立连带债务。至于标的是不是可分,学者们有两种看法:一为一定说,觉得既然债权人可请求其一连带债务人为一部分给付,假如标的不可分,一部分给付就没办法实行。二为否定说,觉得依当事人的意思,各付不可分债务时,仍可成立连带债务,只是债权人不能请求一部分给付而已。他觉得标的是不是可分,并不影响连带债务的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部分或全部给付。连带债务人在给付标的之前,其给付份额是不确定的,因债权人可请求为部分或全部标的的给付。从这方面说,连带债务的标的是可分的。这只不过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其给付标的的份额应是确定的。
4、债务人之间须拥有连带关系。这种连带关系,是指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情,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这种“连带”应属性质上的连带。这决定了如数个债务人中有清偿完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效力就归于消灭;也决定了发生在部分债务人上的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时效完成等使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假如只是数额上的连带,是不会发生这类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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